為減低勞工的失業期間經濟壓力,失業之被保險人,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只要符合「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的補助條件,就可以獲得健保費的補助,或是分期繳納積欠健保費用。一般失業民眾不需要額外申請健保費減免補助,只要有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政府就會自動補助您的健保費,無須做申請的動作。
補助對象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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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個月,但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費亦可最長補助9個月。
如果配偶有投保單位,那被保險人和眷屬就可以依附在配偶名下,一樣免繳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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